(2016)鲁16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树举与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举,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冯树举。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树举与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8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