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田玉忠与高明伟、闫小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忠,高明伟,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闫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46-2号申请人:田玉忠,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高明伟,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闫小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做出来(2014)二执字第003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行员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振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