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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郑州市豫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市豫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85号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高新区。负责人,岳会芳。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园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豫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芳。委托代理人刘华。委托代理人倪文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豫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