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陆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364号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胡运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新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