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广思、刘二刚与陆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思,刘二刚,陆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89号原告:刘广思,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二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刘广思之子。被告:陆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广思、刘二刚与被告陆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