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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广思、刘二刚与陆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思,刘二刚,陆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89号原告:刘广思,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二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刘广思之子。被告:陆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广思、刘二刚与被告陆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