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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尹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882号原告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田桂平,经理。被告尹春雨,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原告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春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春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济南精豪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