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与吕桂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吕桂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75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区×座×层×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号楼×号。负责人梁兵。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月兰,系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职员。被告吕桂光。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吕桂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时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