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刘以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刘以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7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登记证书号:社证字第4851号。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桂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600096269。经营者刘以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2316。被告刘以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2316。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以下简称:757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顺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泽鑫、刘卫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757酒吧、刘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原告音像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他一定很爱你》、《X》、《曹操》、《害怕》、《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一千年以后》、《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大男人·小女孩》、《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NowThatShe’sGone》、《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该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像协会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的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757酒吧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每首2000元,共50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音像协会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在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出示: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个体户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者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一份,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情况;4、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各一份,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5、唱片公司给原告的授权《公证书》[(含光盘),(2014)京乐方内民证字第609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6、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含光盘),(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6号]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7、《发票联》十份、《收据》一份,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757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1、2、3、4、5、6、7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诉讼中也没有出现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一致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认定如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他一定很爱你》、《X》、《曹操》、《害怕》、《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一千年以后》、《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大男人·小女孩》、《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NowThatShe’sGone》、《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2013年11月11日,原告音像协会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双方的授权自动续展三年。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的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757酒吧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12月12日,原告音像协会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对被告757酒吧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播放享有专属权利的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这一事实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关世捷、工作人员温奇鹏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经营的“摩羯座”的房间内进行消费,点播了包括《他一定很爱你》等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2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将该120首作品播放画面情况进行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刘志敏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索取了盖有“佛山市高明区林肯公园酒吧业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后将录像带保存,刻录成光盘,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6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并进行播放,其内有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另查明:被告757酒吧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刘以文,成立于2009年2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酒吧(饮料制作、销售),零售酒类。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由于被告757酒吧为个体工商户,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应以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的字号作为被告,而经营者刘以文仅列明其基本信息。故被告刘以文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刘以文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2、被告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是否侵犯原告的作品放映权?3、如果本案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正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外包装,外包装上有“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字样,该两专辑收录了本案讼争曲目《他一定很爱你》、《X》、《曹操》、《害怕》、《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一千年以后》、《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大男人·小女孩》、《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NowThatShe’sGone》、《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惩罚》证明了原告获得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二、被告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是否侵犯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关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惩罚》等上述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告在房间中设置卡拉OK点歌设备供消费者娱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被告未经原告或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营利性播放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已经构成了对权利人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三、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中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且被告并非专营卡拉OK的企业,卡拉OK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地点亦并非城市中心区域,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以500元每件4MTV音乐电视作品计算,该案侵权作品为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赔偿数额共计为25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用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但不仅仅限于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与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757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播放《他一定很爱你》、《X》、《曹操》、《害怕》、《加油》、《江南》、《精灵》、《距离》、《记得》、《K-O》、《杀手》、《她说》、《原来》、《BabyBaby》、《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美人鱼》、《木乃伊》、《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豆浆油条》、《突然累了》、《相信无限》、《我还想她》、《只对你说》、《爱情Yogurt》、《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个又一个》、《一千年以后》、《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大男人·小女孩》、《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NowThatShe’sGone》、《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5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将其从曲库中删除;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负担。该费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全额预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757酒吧负担的上述受理费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顺昌审判员 周泽鑫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碧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