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尹延衡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延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89号罪犯尹延衡,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枣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延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98945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本人及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尹延衡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延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尹延衡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尹延衡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延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29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