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杜后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后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205号罪犯杜后泽。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盐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后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6年1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杜后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后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的事实,有罪犯杜后泽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杜后泽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后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杜后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