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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835号原告李某,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采蒲台村。被告黄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李某已到庭,被告黄某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黄金赫,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