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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冯彦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冯彦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30号原告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大街与塔北路交叉口西行100路北。被告冯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彦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52元,由原告石家庄裕华区裕强街道位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张巧莲审判员  郭俊光陪审员  孙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