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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松柏、高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松柏,高全,马传青,张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782号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该行行长。被告付松柏,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卓庙村后街36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7308023237。被告高全,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马传青,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张锋,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松柏、高全、马传青、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松柏、高全、马传青、张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5元减半收取9213元及申请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4213元,由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