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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铭、钱爱平、杨文龙、龙光明、成大革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钱爱平,杨文龙,龙光明,成大革,永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03行初24号原告陈铭,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钱爱平,男,汉族。原告杨文龙,男,汉族。原告龙光明,男,汉族。原告成大革,男,汉族。被告永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新良,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钱爱平、杨文龙、龙光明、成大革诉被告永州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铭等五人以已达到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钱爱平、杨文龙、龙光明、成大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铭、钱爱平、杨文龙、龙光明、成大革承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蒋艳辉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庄路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