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国新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榆中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国新,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榆中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国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榆中县一悟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贵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榆中县兴隆路31号。法定代表人金杰万。再审申请人吴国新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榆中县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兰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国新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据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发现场为沥青路面、路表完好、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没有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吴国新和张宁宁的过错行为。吴国新要求各被申请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国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小君审判员 张铁军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