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德义与刘金龙、岳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义,刘金龙,岳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31号原告赵德义,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刘金龙,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被告岳建丽(系刘金龙妻子),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义诉被告刘金龙、岳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义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刘金龙、岳建丽庭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即1450元由原告赵德义承担。审 判 长 图 秀 花审 判 员 图孟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包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婉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