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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韩会生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生,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763号原告韩会生,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被告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冯文方。被告刘国光,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生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韩会生负担。审 判 长  初蓓佳人民陪审员  魏 欣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