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指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景远汽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翁雪娜,翁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指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51-2号瑞丰国际商务广场A3、B2、B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陆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翁泽华。被执行人: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玉立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翁雪娜。被执行人:宁波景远汽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玉立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翁雪娜。被执行人:翁雪娜。被执行人:翁泽华。本院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商外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景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4930298.93元、利息649052.42元及罚息和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00元,被执行人余姚景远科斯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景远汽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翁雪娜、翁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5297元、执行费1033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以(2014)甬余商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泽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余姚镇新城市花园76幢东的房地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浙杭商外初字第7-1,8-1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翁泽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71弄3号304室和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73号10室的房地产,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翁雪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长新新村21幢102室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翁雪娜与邵俊杰共同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君怡佳园5幢201室的房地产。并依照《》第、第和《》第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翁泽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余姚镇新城市花园76幢东的房地产(房产证号:A010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1第021943716号)、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71弄3号3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A0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6第02245号,另附属用房架空层一间)、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73号10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A0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6)第02246号);二、拍卖被执行人翁雪娜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长新新村21幢1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A06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6第03165号,另附架空层一间);三、拍卖被执行人翁雪娜与邵俊杰共同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君怡佳园5幢2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A0713041、B07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8第08461号,另附车库5-2一间,另附车位68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