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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建华、赖俊与刘亚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赖俊,刘亚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18号原告孙建华,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赖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亚勇,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孙建华、赖俊诉被告刘亚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建华、赖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华、赖俊变更诉讼请求,即撤销成都爱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用至返还原告房屋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5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孙建华、赖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华、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孙建华、赖俊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