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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某某已履行10000元,下欠291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民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宇审判员 孙 消 烊审判员 朱 绍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家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