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文金福与李开凤、长沙友仁建筑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金福,李开凤,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92号申请执行人文金福,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李开凤,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白箬铺镇。法定代表人朱龙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文金福与被执行人李开凤、长沙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保全。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223民初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