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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隗×与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隗×,女,1928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廷(隗×之子),男,1961年4月7日出生。被告李×,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隗×诉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小   芹人民陪审员 王   继   会人民陪审员 张   建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琳书记员于童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