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隗×与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隗×,女,1928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廷(隗×之子),男,1961年4月7日出生。被告李×,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隗×诉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小 芹人民陪审员 王 继 会人民陪审员 张 建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琳书记员于童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