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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坚琴与程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坚琴,程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868号原告朱坚琴。委托代理人徐祥,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西侧2-3楼。原告朱坚琴与被告程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坚琴撤回对被告程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朱坚琴负担。(此下无正文)审判员  潘丁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