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与王志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王志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90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曹应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立,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罗志辉,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万兴,男,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志立工伤补偿、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