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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江莉与邯郸市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春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莉,邯郸市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春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邵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503号原告:王江莉。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邯郸市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中华街安全里7-2-7。负责人:陈占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春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19号。负责人:王辉,该公司兽性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该公司职工。被告:邵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莉与被告邯郸市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春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邵利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春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邵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江莉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应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王江莉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