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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46郭翔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46号罪犯郭翔。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7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0)吉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2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155号、(2015)吉中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4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郭翔减刑八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郭翔缴纳原判罚金2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