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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张瑞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张瑞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被执行人张瑞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张瑞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瑞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瑞栋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文案款135769元,并由被执行人张瑞栋承担申请执行费1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瑞栋支付案款135769元及申请执行费1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