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张瑞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张瑞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被执行人张瑞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张瑞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特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瑞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瑞栋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文案款135769元,并由被执行人张瑞栋承担申请执行费1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瑞栋支付案款135769元及申请执行费1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特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