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20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阳光家园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