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57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菀城区东纵路3号东湖花园1座27楼C。法定代表人赖克敏,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6号楼四层428-3房间。法定代表人罗杰凡,董事长。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二十四万零二百四十七元六角一分(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余款一十四万零二百四十七元六角一分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三、若被告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可对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4828.41元,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4828.41元,被执行人北京派动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7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