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718号原告刘某某,汉族,住兰西县。被告王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