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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社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1民初1091号原告: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春江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段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社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物业公司”)与被告张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芳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家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社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如家物业公司与张社生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如家物业公司为张社生购买的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春江花园小区8幢2单元602室房屋(面积79.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交费时间(首次办理入住手续日计算,每年度预交一次)、收费标准(0.65元/㎡月)及违约责任等,如逾期交纳物业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款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如家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张社生未交纳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家物业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拖欠的物业费186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如家物业公司按照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张社生购买的春江花园小区8幢2单元602室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张社生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张社生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对该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核算,张社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为79.5㎡×0.65元/㎡月×12个月×3年=1860元。如家物业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张社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社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社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芳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玲附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