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与江玲玲、李水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95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江志康,苏秀云,王亚平,江玲玲,李水军,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华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汪翔,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苏秀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被告:王亚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江玲玲,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高头乡高东村隘下组***号。被告:李水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江锡康,总经理。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莲,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诉被告江志康、苏秀云、王亚平、江玲玲、李水军、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丹、汪翔、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江志康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55万元及截至付清日的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0月23日利息为8680元,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年利率计算,罚息按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苏秀云、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志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抵押房产,优先向原告清偿欠款;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某六被告承担。六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乙方、授信人)与被告江志康(甲方、受信人)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2702100元,有效期为2012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同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告江志康(甲方、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155万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间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甲方未按期支付与乙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单方面解除合同、处分抵押财产。同日,原告(乙方、抵押权人)与被告江志康(甲方、抵押人);被告王亚平(甲方、抵押人)、被告江玲玲(甲方、共有人);被告李水军(甲方、抵押人)分别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甲方自愿提供金额为27021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提供被告江志康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房;被告李水军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A座房及储物室;被告江玲玲、王亚平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作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双方均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提交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显示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江志康与原告签订的前述授信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被告江志康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显示被告江志康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15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7.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55万元给被告江志康,借款借据载明年利率为7.2%。但被告江志康未能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1日,被告江志康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155万元及利息8060.56元、罚息60442元,其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另提交被告江志康与被告苏秀云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借款申请表,拟证明被告江志康与被告苏秀云是夫妻关系,被告苏秀云应对涉案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清偿剩余欠款本息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苏秀云对借款人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等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担保函》,作为保证人,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抵押人提供其房产为案涉贷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志康、苏秀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清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8060.56元、罚息60442元;从2016年3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志康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志康追偿。三、被告江志康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江志康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房;被告李水军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A座房及储物室;被告江玲玲、王亚平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D座房,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2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志康、苏秀云、王亚平、江玲玲、李水军、广州市今生宝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吴雁秋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