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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66号原告舒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