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266号原告舒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