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袁红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红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89号罪犯袁红英,女,汉族,文盲,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红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6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红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7日、2010年12月21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6875号、第10105号、第11303号、第61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红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袁红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袁红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个人账户一览表、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红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红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