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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晓平与XX旺、王赵有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平,XX旺,王赵有,灵石县鑫源加油站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平。委托代理人李生贵。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旺。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赵有。委托代理人闫琪,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灵石县鑫源加油站(于2016年4月12日经灵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上诉人王晓平、XX旺、王赵有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郝永丽审判员  寇永俊审判员  许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