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硕勋中段邮政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576594-1。负责人李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喻宗文,男,生于1985年11月24日,汉族,该行职工,住高县。委托代理人,李勇,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凤群,女,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高县。被申请人何志均,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高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后,因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周凤群、何志均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申请撤回,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