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甄婵诉被告广汉市聚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婵,广汉市聚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610号原告甄婵,女,45岁。被告广汉市聚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二段89号。法定代表人张衍连。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婵诉被告广汉市聚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婵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甄婵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