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斌与韩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485号申请人王斌,个体户。被执行人韩勤,个体户。申请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韩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韩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斌人民币41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勤负担。因被执行人韩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韩勤拥有的房产证号为X2××03的房产已被查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韩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韩勤拥有的房产证号为X2××03的房产已被查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韩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韩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