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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铁梅、杨丰岭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陈铁梅,杨丰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0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铁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丰岭。上诉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铁梅、杨丰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在南通市辖区内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于案件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故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宣判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系在南通市辖区内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在南通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