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孙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孙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2民初548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王功利,系营口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姚某,男,现住营口市红运河畔。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功利、被告孙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0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被告找到原告(系亲属关系)提出资金周转进货,原告考虑亲属关系就答应借给二被告29600元,被告答应在2015年底还清。被告在2015年5月10日给原告出据一张欠条,金额为28600元。原告多次给二被告打电话催要此笔欠款,二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二被告欠款属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续存期间的债务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600元。现有新证据增加1000元,共计296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借款属实,是29600元,刚开始的时候是28600元但是现在没有钱偿还。后来生病又借了1000元没有打条,共计欠款29600元。被告姚某辩称:借款属实,28600元借款属实。后来借款1000元我记不住了。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8600元。被告孙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姚某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据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2014年6月3日被告孙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债务由女方偿还。本起债务应有女方来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与原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之前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8600元,2014年5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孙某、姚某欠卢某某人民币28600元,在2015年底前陆续还清。庭审调查中,原告陈述后来因被告孙某有病又向其借款1000元未打条,二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承认。被告姚某辩称现二被告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女方即孙某承担,所以其不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不认可姚某的辩解,请求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姚某向原告卢某某借款29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辩称该借款在其与被告孙某离婚时已约定由孙某承担的辩解,因二被告的离婚协议是其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债权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姚某共同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人民币29600元。上述款项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15元由二被告孙某、姚某承担。原告卢某某已预付本院,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孝岩审 判 员 冷阳春人民陪审员 苗馨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