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玉芬纪立成纪丽艳纪丽敏申请执行倪占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芬,纪立成,纪丽艳,纪丽敏,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芬,女,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纪立成,男,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纪丽艳,女,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纪丽敏,女,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占山74696180-1,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玉芬、纪立成、纪丽艳、纪丽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