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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东旭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旭,刘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旭,男,1967年1月14日生,满族,江苏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龙潭区铁东街道城东社区工作,住龙潭区营口路吉化*********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上诉人杨东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东旭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东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东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150元,剩余150元由上诉人杨东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