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东旭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旭,刘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旭,男,1967年1月14日生,满族,江苏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龙潭区铁东街道城东社区工作,住龙潭区营口路吉化*********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上诉人杨东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东旭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东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东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150元,剩余150元由上诉人杨东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