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刘永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36号申请人刘文忠,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陈照辉,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文忠要求宣告刘永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永彬,男,193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刘文华(系刘永彬女儿),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刘文忠述称,刘永彬由于年事已高,于一年前出现记忆力下降,不认识自己的子女,颅脑CT显示为脑萎缩;2016年4月18日被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现其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和人正常交流。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永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文华为刘永彬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永彬系申请人刘文忠的父亲。刘永彬由于年事已高,于一年前出现记忆力显著下降,不能辨别自己的子女,后被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目前刘永彬存在认知、思维、行动、语言等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刘文忠提交的户口本、居委会证明、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彬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刘文忠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文华系被申请人刘永彬的女儿,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永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文华为刘永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