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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雅茹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茹,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796号原告:刘雅茹,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茹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茹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292.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92.94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雅茹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4190商业(合包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奚雨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