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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波、成金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波,成金娥,李敬虎,李志光,李志方,袁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00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波,男。被执行人成金娥,女。系被告李建波之妻。被执行人李敬虎,男。被执行人李志光,男。被执行人李志方,男。被执行人袁光俊,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波、成金娥、李敬虎、李志光、李志方、袁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莘某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建波、成金娥、李敬虎、李志光、李志方、袁光俊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其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