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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陶志华、刘清莲、陶德正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35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陶志华,刘清莲,陶德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523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关怡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该司。被告:陶志华,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清莲,住址同上。被告:陶德正,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华、刘清莲、陶德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秀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