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彭云平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05号罪犯彭云平,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至2029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9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7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彭云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云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49.2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另查明,该犯是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彭云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云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