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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4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4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