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昆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125号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先威凤,总经理。被告龙昆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