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宾、李洪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宾,李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邓宾,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洪勇,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宾、李洪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宾、李洪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