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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宾、李洪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宾,李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邓宾,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洪勇,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宾、李洪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宾、李洪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搜索“”